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4.htm 黃嘉韻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96年1月23三日立委黃淑英國會辦公室及台灣女人連線舉辦「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制」公聽會,並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勞委會、內政部代表、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討論社會保險是否應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一部。由於91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以所得分配為基礎的法定財產制。在此之前,我國民法親屬編受中國傳統男尊女卑之觀念影響,以封建家庭制度「婚後妻的財產永遠不會增加」為立法精神制訂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不僅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經濟權,更剝奪女性的人格獨立權。

  自民國79年起,由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開始著手修正民法親屬編,歷經12年終於在91年6月4日通過施行夫妻財產制修正案,現行的民法親屬編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維護婚姻生活和諧、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及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為四大原則,其中夫妻財產制主要係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所得分配制」,即以分別財產制為基本型態,兼採有共同財產制原理,給予家務勞動評價,以保障從事家務勞務的一方,並重視夫妻協力,於婚姻解消之際,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現行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基於此種精神,政府接續開辦的各式社會保險,包括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等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否可以列入分配範圍,我們可以從各個面向進行思考。

  由法律層面來看,社會保險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屬於婚姻中配偶之一方勞力取得,以勞工退休金為例,退休金實質上為勞工報酬之一,可以按照婚前、婚後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將婚後所得列入分配。然而,退休金在法定財產制消滅之時,夫或妻之一方,可能因尚未達到退休年資,而未領取現金,配偶之一方是否將來會退休,能不能確實拿到退休金亦未可知。因此,退休金屬於期待權(註),如何將其納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有司法解釋及立法制訂兩種方式。

   司法解釋即指透過法院就具體案件作成裁判,形成判決,成為以後的判決先例。雖然判例或判決在法律上並無拘束法院的效力,但基於法安定性的要求,判例若動輒變動,勢必影響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然而,現行灣台灣司法實務上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退休金是否納入夫財產分配的範圍,皆以消滅時(起訴時)是否以領得退休金來判斷。亦即,消滅時(起訴時)已領得知退休金,全數納入分配範圍;消滅時(起訴時)尚未領得知退休金,即不納入分配範圍。但這個分配方式,忽略退休金的請領方式有多種方式,有選擇月退及一次請領。而且,如果結婚時間才一年時,如何全數列入範圍?種種情況皆需透過個案的主張,由法官心證是否認同社會保險屬於民法第1030之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

  綜觀其他國家經驗,如德國及日本等國,皆已將退休金與老人年金等社會給付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因此,除了期待法院判決時可秉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立法原理外,針對社會保險的專屬性,實則要透過立法將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範,以保障、照顧女性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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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探視權沒有絕對的安排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5.htm 李金梅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我一顆米都沒有吃到他的,我死都不要會面……是不是要我跳樓,你們才會相信?」小三的男童才不過10歲,是怎樣的人生坎坷,讓他義憤填膺,措辭強烈得要死要跳樓;這個社會倫理道德真的病了,讓一個小孩發出這種聲音,父母子女間的親情互動,不僅到了冰點,還逼到極端,每一個事件其原因牽扯到種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處理也就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孰是孰非更難評斷,也只能就其親子互動關係中,找到一個立足平衡點,再慢慢向上提升。

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視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照顧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甚至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旦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未成年子女尤甚。想要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乎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所以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孩子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協議探視方式,如無法探視,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為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見法條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可能的因素及反狀況都該有周全的配套措施,當然法條畢竟是紙上談兵,要身體力行才能享有法條的保護傘,難免有取巧者鑽研法條漏洞而逍遙法外,擾亂社會、家庭的安寧,但還是衷心希望劉小弟能夠冷靜面對親子探視問題,找個平衡點,讓自己安靜成長,不要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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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難題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7.htm 曹雪娥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小芬是已出嫁的女兒,父親因為重病長期插管治療,以致造成行動、言語等種種不便,故未能在臨終前留下隻字片語的遺言。當繼承發生時,使發現被繼承人(小芬父親)留下一筆土地外同時也積欠為數不小的債務。

  小芬從小在父權家庭長大,根深的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女兒是沒權利繼承娘家的任何財產,至於父親遺產究竟多寡、負債與否,就沒想太多也不敢問,反正那些都是娘家兄弟的事。

  近日小芬接到銀行通知,方知父親債務自己也有份,小芬納悶且疑惑,繼承父親遺產的不是只有身為兒子的才能享有的權利義務?為何債權人會找上已出嫁的女兒?

  顯然,小芬受到傳統父權社會家庭影響頗深,在現代進步社會中卻守著舊有觀念,難免仍有如此思維。法律之前是人人平等,無性別之分,但要懂得利用,實際上瞭解法律的人都深感,法律是給會運用法律的人之保障。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在遺產繼承順位中並無男女之分是不!

  繼承方式分為:一、概括繼承:指包含債權及債務全部繼承;二、限定繼承:意思是以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資產,償還其生前債務,有剩餘時仍可繼承,若負債大於資產,就以其資產償還為止,繼承人不需負法律償還責任;其時效規定,在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備妥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向法院辦理,繼承人中有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即視為相同之主張。三、拋棄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確定負債大於資產且不想為被繼承人背負義務時,或即便被繼承人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也不想要這份權利,就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同時再以書面通知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

  依小芬案例,如果以上時效還在,可先做好評估,選擇較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辦理,若已逾法律時效,繼承人只能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與義務,別無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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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諸多疑問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8.htm 黃嘉韻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小菁和先生結婚三年,先生常常沒有工作,家庭所需的費用通常是拿小菁結婚前存的錢拿來用的,小菁因工作關係和先生分開兩地住,現在小菁想回婆家住,可是先生要求小菁和他去區公所,先生說如果小菁要回家住的話必須要簽同意書,才同意讓小菁回去。因為先生之前沒有工作,錢都是小菁出的,小菁本來是為了小孩子長大才想簽同意書,但回來時小菁這邊親戚說:你要回去你先生還要叫你簽這種同意書,如果你回去的話,你先生隨便找一個理由就可以跟你離婚,而且你又不可以爭小孩子監護權,婆婆跟先生住在一起,房子是在婆婆名字下,那你回去的話,還要付給家裡租金,這不是很奇怪嗎?

 小菁現在很困惑,如果她簽了同意書,不回去的話,那先生可以拿這張同意書到法院告她嗎?會有效嗎?而且婆婆說現在法律都把監護權判給男方,那這樣的話小孩子會自動判給先生嗎?而且先生玩股票是她結婚前存的,那她拿的回來嗎?

 小菁出示同意書內容如下:

 一、房子是媽媽的,誰都無權決定房子的所有權及使用方式。

 二、如果夫妻都有工作的話,每個月要把薪水60%至70%拿出來分擔家計、生活雜支(租金一萬元、水電、市話、瓦斯、管理費自理)

 三、不得一天到晚回娘家。

 四、家務工作要做,.例如,掃地、拖地、儲房及家居環境整潔、被單、床單及三人衣物清洗,要勤勞,不要計較。

 五、不得對先生小孩子亂發脾氣,無理取鬧。

 六、不得計較小叔沒工作等。

 七、工作要穩定,不要吃不了苦,經常換工作,影響家庭經濟,工作不能中斷。

 八、不得離家出走。

 九、未經告知(含家人),不得無故將小孩帶出去,且不回家。

 十、要孝順,尊重父母,噓寒問暖,例如,長輩生病要多關心,照顧、盡子女應盡義務。

 十一、附近期全身健康檢查報告。

 以上條件,如有任何一款未做到或違背,則無條件離婚.並拋棄孩子的監護權。

 另外,當初夫妻未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所以屬(夫妻財產共有制)之前玩股票時是夫妻共同決定的,當投資失利時不能要求由一方承擔。

 針對小菁的婚後同意書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協議書效力:

 1、婚前或婚後所寫的切結書或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可以約定,例如子女之從姓、家務之分工、自由處分金(先生給太太或太太給先生的私房錢)、雙方住所之約定或生活費用之負擔等。不過,就該約定法律已有規定的條文,所附加同意書而言,我國法院對於以「無條件離婚」或「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父母親權行使歸屬(即來文所稱子女監護權歸屬)」為效力之婚前或婚後協議書,多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理由而認為是無效的,所以除非有其他判決離婚事由外(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先生並不得以違反同意書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2、就現行夫妻財產制,民法親屬編裡規定,未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即雙方對於各自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僅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原有婚姻關係結束或改定財產制等情形時),就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再扣除因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等非雙方共同努力所生之財產,就雙方各自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

 3、在小菁的案例裡,如果先生玩股票的錢來自於小菁的婚前財產,基本上我國法院雖認為夫妻間借貸係屬少數,但若可證明係自己婚前工作所得,且尚須能證明係基於借貸關係,小菁仍可向先生請求返還。若無法證明係基於借貸關係,則只要證明所支出的費用為小菁自己之婚前財產,而以自己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先生的債務)時,雖先生未為補償,但在將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仍應納入計算。

 二、有關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就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監護權之行使),原則上是在離婚協議時由雙方約定,只有在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改定之,換句話來說,在離婚時才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問題,且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也沒有一定判給男方之原因。

 三、最後建議,就小菁的案例,若先生一直沒有工作,若仍欲維持婚姻,則小菁可以用約定或依民法第1010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法院改用民法1044條之分別財產制,以避免日後的財產分配之問題。而同意書雖無法律上效力,但其中第五條有可能會變成將來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時之證據之一(可能證明自己會常亂發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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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嗎?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9.htm 黃嘉韻

履行夫妻義務有什麼規定?現在我是住娘家,我懷孕的時候八個月多的時候就住我娘家,因為跟公婆不合又加上離工作地點又比較近,可是我老公假日放假大部分都來陪我,寶寶現在九個月大了,公婆要跟我搶我的寶寶了,寶寶四個月多都是我跟我娘家媽媽在照顧,小孩的用費都是我支出,我老公跟我說,我婆婆也要顧寶寶(男生,四個月多),我們說好,婆家顧一個禮拜、我顧三個禮拜。顧沒多久,我婆婆又說她們要顧二個禮拜、我也二個禮拜,這樣比較公平,我也沒有話說,畢竟小孩是跟他們的姓。

母親節前,我跟我老公說,母親節我們買蛋糕回去,同時帶寶寶回去給公婆看。我回去了,我公婆說要寶寶在婆家顧了都不給我顧了,說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再回去顧,小孩是跟他們的姓沒有錯,可是是我懷胎十個月辛辛苦苦生下來的,我又不是他們(公婆)生小孩的工具呀!跟我也有感情了。

過了一個禮拜、星期六,我就回去婆家看寶寶,星期日我約我老公說我們帶寶寶出去玩,我就找機會把寶寶抱回娘家了,到現在我很怕他們來搶我的寶寶,我跟我老公之前都很好,假日我老公幾乎放假都來陪我跟寶寶,我老公很怕他家人,我老公是很很孝順的小孩。沒有自已的主見。

寶寶被我抱回我娘家,我老公怕他們家人就不敢回去了,幾天而已,我老公打電話給我說,我沒有回去、寶寶也沒有回去,他要去備案說我沒有盡到夫妻義務,滿六個月內沒有回去,他可以跟我離婚,他說小孩一定是(監護權)他們的,是真的嗎?

我有辦法爭取監護權。我有固定的工作(會計助理)三年多了,薪資固定有 16000~17000左右,時間很正常8:00~17:00下班,隔周休(星期日固定休)沒有負債。再辛苦我也要爭取到。

我老公也有固定工作(電子工程師)二年菥資30000~40000左右,要加班才會有。時間輪二班時間:早上08:00~晚上20:00、晚上20:00~早上08:00。假日不一定休, 看訂單。

我老公目前都給家人家用15000左右,就學貸款(每個月二仟元左右)要繳6年。車貸、銀行的信用又破產……。我老公最近來找我,跟我說可不可以帶寶寶回去給他媽媽爸爸看,我就拒絕說不要回去,我老公說他會給我帶回來的,可是我已經不信任他們(公婆)已經不信任,他們是不會跟我講理的。PS.我這樣違法嗎?

Angel

 
我們想請您衡量一下是夫妻感情重要還是孩子由誰帶重要,按法律而言,妳和丈夫同時擁有監護權,妳想讓娘家帶,妳的先生也想讓原生家庭家人帶寶寶,法律不會偏袒母親,除非公婆帶寶寶有重大缺失,如果不讓公婆帶,妳可能得舉證公婆有不適任的地方,如果確定夫妻感情不合要離婚,由於寶寶都是妳在扶養和照顧,法官在裁定時,妳想擁有監護權的意願應當會有所考量,不過,我們仍建議妳耐心的與丈夫溝通一起解決問題。

針對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及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第一00一條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倘若一方不履行時,他方(配偶)可對之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倘若不履行同居者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就會判決其敗訴。而所謂的正當理由,實務上認定包括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等;而婆媳問題除非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情況外,一般而言,比較不會被認定為正當理由。而在敗訴後如果配偶仍然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由於同居義務是不可找別人代替代行使之,而直接強制會影響及侵害他方人身自由權,所以也不宜對他方做任何為間接強制之行為,因此,夫妻同居之判決,即使法院判決一方一定要履行同居之義務,仍然不允許強制執行。在本案例不願回去是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可以強制執行的。不過,此一判決,日後可能會成為夫妻離婚訴訟不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據。【見下述(二)】

(一)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裁判離婚之事由;通常想離婚的一方都會先提出履行同居之訴以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以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訴請判決離婚。或是,另一種方式,是用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之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但何謂重大事由認定困難,以此方式機會不大)。依本案例所稱之情形,先生極有可能以第一種方式而達判決離婚。

(二)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其判斷法官會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裁判要點,按照具體情形認定,並非一定會把監護權判給男方,甚至有可能認為雙方都不宜行使時,法官認為應由其他人行使。而法官判斷時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之一規定,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其中應注意之事項有: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因此,本案例中所指的情形除薪資及經濟能力外,並無較充分的條件可供判斷,所以仍著重於法官心證,但需強調監護權並無一定判給男方的道理,而薪資和經濟狀況雖屬考量的重點,法院仍會參考其他情事。

而縱使監護權歸屬他方後,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五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仍可能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於面會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另外,當有監護權一方故意不予他方探視或阻擾探視時,他方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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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諸多疑問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20.htm 許玨靈

以下是我表姊目前際遇的寫照……無助的心情,有誰能幫幫忙?

表姊結婚7年,於94年5月產下次子,為能全心照顧二位尚年幼的兒子,並於產假結束後,即向工作單位辦理留職停薪。於94年9月為4歲之長子是否送美探親一個月之事而與先生有口頭上之爭執,之後表姊先生不顧表姊意見,將次子送回與婆婆同住,並於10月將長子送赴美國。

長子由美返國後,續讀嘉義幼稚園,直至長子幼稚園畢業,表姊先生又不顧表姊意見將長子送往已婚女性朋友家中居住2個月,至此二位小孩皆未能在表姊身邊,即使前往探視,表姊先生藉故將小孩與表姊分隔,表姊先生刻意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的時間,造成表姊心裏上極大的失落。

表姊留職停薪未有收入期間,表姊先生自95年1月起,即不承擔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為支付相關費用,表姊只得向娘家母親商借十萬元支應。直至95年7月中旬表姊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在工作上因離開工作崗位已年餘,已顯生疏,且因長期家庭相處問題與思念小孩,造成表姊精神常不能集中,為免在台南住所,觸景傷情且為工作能儘早進入狀況及免舟車勞頓,表姊申請入住工作單位提供之宿舍,期間每星期五下班即返回台南住處,並於星期六早上即回婆家屏東探視小孩,星期日晚返回台南,星期一再回工作崗位。直至95年9月1日長子回台南就讀,表姊在工作及時間許可下,儘量增加返回台南次數,即使表姊回台南,表姊先生常藉故將小孩支開,不讓表姊與小孩有較多相處的時間,後來,表姊只好直接到保姆家去探視,直至後來,表姊先生發現後竟對表姊大發脾氣,並又搬入新購置的房子,且拒絕表姊入住。

表姊先生罔顧表姊為人母的心情,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的權利,且拒絕表姊返家在先,又指控表姊未盡人妻人母之責在後,均為不實之指控。

在此期間表姊先生又表示無法與表姊再共同生活,並履次藉故不讓表姊探視小孩。於離婚協議上,在小孩監護權與探視權方面,表姊先生又百般阻止。

以上內容是表姊回覆表姊先生存證信函內容,因為表姊先生要求表姊自95年8月至96年8月需負擔家庭費用19萬5千元給表姊先生,今年96年8月始每月需負擔家庭費用1萬5千元給表姊先生,否則要進行訴訟。

請問1:法律有規定女方要共同負擔家庭費用嗎?

請問2:因表姊與表姊先生在94年因婆婆將非常髒的物品放入洗兒子衣物之洗衣機裏,表姊與表姊先生討論表姊自行花錢買洗衣機遭拒,表姊先生大發雷霆,突然間表姊先生與表姊感情失和,表姊先生刻意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若懷疑表姊先生有外遇,除了委託徵信社跟監(自己家人工作忙不可能跟監),有無其他方法?因為徵信社拿錢無查到真相,只是交差了事。

請問3:離婚時之協議書,要注意什麼細節,才不會落入男人陷阱?

1.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的規定是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也就是說,夫妻都有義務要分擔家用,但也要考量實際的經濟能力,及他對家務勞動的貢獻;有的太太/先生雖沒薪資收入可奉獻,可是他在家操持家務,也算是提供了家庭生活費用。

因為沒跟當事人直接對話,只能就我對問題的了解,從一般情形去回答。

2.抓姦的目的如果是要告通姦罪的話,因它涉及刑事,刑事對證據的要求比較嚴苛也比較具體,所以才會有「抓姦在床」的說法;不過,因「抓姦在床」有其實際的困難度,所以,如原告提出的間接證據,依經驗法則及推理判斷也可以獲得證明的話,也是會被接受的。但如抓姦的目的旨在證明先生確實行為不檢,對太太的精神造成打擊,也怠忽對家庭的照顧,更同時影響婚姻品質的話,就不必非要弄到「看到那一幕」不可了。所以,妳的需求決定你的方法,除了「跟」之外,電話、對談……等可茲證明的都可以。

很多人會委託徵信社,就在他的目的是要告通姦,他要掌握具體的證據,他相信徵信社的十八般武藝可以幫得了他。不過徵信社的品質良莠不齊,他們為了取證所用的手段如涉及不法,委託人有可能也會被捲入;另外,酬勞也是要考慮的,委託之後也可能面臨一再加碼的困擾;再說最後取得的證據有可能因不當取得而不被法官採納,到頭來弄得當事人更鬱卒。委託徵信社前這些都是要去通盤考量的,要小心,要謹慎。

3.離婚協議書主要目的是婚姻要結束了,跟婚姻有關的一些事必須做個處理,因此有需要立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協議書。

內容概述如下:

孩子監護權要交由哪方行使?

寫明沒有監護權的另一方的探視時間跟方式。

孩子的扶養費原則上是雙方各付一半,寫明付款的時間跟方式 ,一次付清到孩子成年當然最好;如果是分期給付的話,就最好加註: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款日視同全部到期,並拿去公證;在公證書上也一樣加註:xxx如不履約,願意逕受強制執行。

贍養費(可自行約定由誰給付給誰)、夫妻婚後累積的財產要不要做剩餘財產分配?還是有彼此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或是雙方願意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其他。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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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真相:老公出轨 女人问题在哪?

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时间:2009-01-24


主持人:小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本期做客:妻子小缓,35岁,某机关中层干部
  
丈夫张先生,38岁,某企业职工
  
妻子的怨言——你为什么总是背叛我   

我们结婚10多年了,感情还算不错,只是老公的家庭负担比我重,他又比较顾家,本来他的收入就不高,不但要孝敬父母还要照顾弟弟,我感觉他特别累。刚结婚时,他经常给他家里提供一些帮助,我从没有反对过。后来他又帮着弟弟找工作,一直没找到合适的。 这时,婆婆就动员老公出资开个店,让他弟弟帮着打理生意。对此,我也没有提反对意见。但生意不好做,他弟弟也不善于经营,最终生意赔了。这时我觉得不能不管了,于是让老公把店关了,至少这样能停止成本支出,不至于赔得更多。   

可婆婆不同意,她和老公一致强调这是最困难的时候,如果挺挺就过去了。结果,生意又挺了一段时间,也没见好转,这回我站出来坚决阻止,老公也同意了。   

可让我没想到的是,老公明一套暗一套,竟然瞒着我偷偷借钱给他弟弟支撑着这个店。知道真相后我当然要跟他理论,他自知理亏,当面没说什么,可背后他依然是我行我素。我心里不满,对他又是训斥又是教育,其实我就是想让他知道他做错了,以后要接受教训。(老公16岁的妹妹的变态行为实在让我受不了)   

可他却有自己的理论,“我孝敬父母不对吗?我就一个弟弟我能不管吗?这也错了吗?”是的,孝敬父母没错,但要分怎么个孝敬法;照顾弟弟也没错,但要有个把持吧?在我看来,他这样没有原则就是不对。   

这件事过去之后,他表现还不错,我们的生活比较平稳。之后我们有了孩子,一晃8年过去,尽管生活中也有磕磕碰碰、小吵小闹,但并无大碍。   

可就在两年前,我却撞见了老公的外遇。我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情景:我平时中午都不回家吃饭的,那天因为有事回去了一趟。一进门,我就感觉有点不对劲。等推开卧室的门,一下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我的老公居然跟别的女人上了我家的床!   

那一刻,我出奇得冷静,冷静得连我自己也没想到。我从地上拿起衣服递给女孩:“我在客厅等你。”说完,我转身离开卧室。不一会儿,他们战战兢兢地来到我面前。女孩子说了声“对不起”,转身就跑了;丈夫把头埋得很低,一言不发。我甩出一句“离婚吧”,就进了书房。   

我以为自己很坚强,可真正想到要离婚的时候,我是那么的痛苦。当时那种痛心和挫败感,让我觉得活着没意思,我拿出安眠药呆呆地坐在那里。这时老公做好饭来叫我去吃,一看到我手里的药,吓得跪在地上跟我解释说,那个女孩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家在农村进城打工的。我轻蔑地看着他,“你也长点出息,弄个高层次的,我也平衡些。”老公被我骂得低头不语。 思前想后,我没有自杀也没有离婚,但心头一直有个隐痛。老公表示一定与那个女孩断掉,我也相信了他。   谁知,就在前段时间,我无意中从他的手机里发现了暧昧的短信,他矢口否认,说是别人的恶作剧。我就留了心,结果证实了不是别人在开玩笑,还是两年前那个女孩。   

我气愤不已,想不通老公为什么要不停地欺骗我,而且一骗就是两年!我心头的恨发不出来,就骂他,说一些伤他心的话,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解气,心里才能舒服一些。但是,如果真的让我离开他,我还真的放不下。   

其实,这么多年他对我也是挺宽容和体贴的,这是我舍不得放弃的地方。唉!说句心里话,我心里对他是既放不下,又气不过。上次他被人撞了,我心里分明是担心和心疼的,但话一出口就变成了埋怨和咒骂,我自己也没办法控制。   

丈夫的不满——你为什么眼里没有我   

我老婆是个好人,但从她身上我感觉不到身为妻子或女人的温柔。   

我知道出轨不对,给她带来很大的伤害,看到她难受,我也心疼也内疚,所以,妻子很多过激的言辞我也能理解。但让我不能接受的是,在我出轨前妻子就是这个态度对待我的,对我除了教育就是指责。   

尽管我知道她是为了我好,但我是她的丈夫,不是她的下属,为什么要用这种态度对待自己的丈夫呢?在家里,我做的事情她很少认可,不仅如此,还要指手画脚,让我觉得自己身为一个男人特别失败。   

说实话,我很早就想过离婚,觉得在这种没有尊严、得不到尊重的婚姻里实在没有意思,也想过她这么不在乎我,婚姻迟早是要解体的。   

那年因为一件小事,她又用指责的口气“教育”我,我本来就很烦,心里憋屈得难受,实在不想听她的训斥了,就一个人跑到小酒店喝酒。   

服务员很有眼色,跑前跑后地照应着,她给我倒酒时还劝我少喝一点,可我压抑已久的情绪却在这个时候爆发了:“老子花钱喝酒,关你屁事,一个小丫头片子也想管我?”她被我吓着了,像个受伤的小动物惊恐而无助地看着我。   

我突然心生恻隐,觉得自己太无能了,怎么冲着这么一个弱不禁风的小女子动粗呢?我结账走时,身体有些摇晃,她过来扶了我一把,担心地说:“大哥,你慢点,我帮你打个车吧。”女孩说话很温柔,我的心动了一下,身体里好像有种冲动。   

以后,我隔三差五就去那个小酒店喝上二两,时间久了,我与这个女孩越来越熟悉了。后来,我们就发生了关系。在这个女孩面前,我找回了做男人的尊严和感觉,我怎么说,她就怎么做,尽管也会耍个小脾气,但给我的感觉很可爱,像女人在撒娇,而不是像我老婆那种发脾气、教训人的样子,她和我老婆给我的完全是两种感觉。   

我当然知道有外遇不对,当被妻子发现后,看到给她造成那么大的痛苦和伤害我很内疚也很自责。我知道妻子是个正直的人,外遇这种事情绝对不会发生在她的身上,她的原则性特别强,凡事都要讲个对错,按她的思维,不管什么原因,我是百分百的错了。 无论我怎么做也无法得到她的原谅。有时,她看着我会忍不住骂我,甚至骂得非常恶毒,说老天爷会惩罚我,我迟早会遭到报应。一次我骑车被撞了,她不但不关心,反而对我说:“你怎么就不注意,就不会躲着点?平时我让你向东你偏向西,看看,遭报应了吧,你要是老老实实过日子,没有那么多心思,就不会走神儿了吧。” 我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那会儿离婚的想法总在脑子里转,但还是下不了决心。既然日子还要过,我试图跟她沟通,但看到她那副教育人的架势,就让我退避三舍。我在婚姻里太郁闷了,我情绪的出口就是喝酒,或找那个女孩发泄。这也是我答应与女孩分手却分不了的原因。   

我老婆总觉得自己出身知识分子家庭,比我家强,比我有教养,在单位她又是部门领导,我只是个普遍职工,处处不如她,我本身就有压力,她不但不理解,反而给我施加了更大的压力。   

我也很困惑,为什么我老婆不能像别人家的老婆那样关心自己的丈夫?至少不要训斥和教育,夫妻间应该有起码的尊重和体贴,可她连这个也做不到。   

不过,刚才听她说出心里话,我挺意外的,我一直觉得她不需要我,谁知她内心还是在乎我的。其实,我也不想出轨,如果家庭幸福,我才不找那个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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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 你付出越多男人跑得越远

《女性经理人》lady.icxo.com 日期:2009-02-18


女人,你的思想也要与时俱进,想想再这样不讲原则地付出,是聪明还是傻冒。别再认死理你对他是如何如何好,好得爱海滔滔,好得他好时弃你伤你破产了跳河你也要跟他一块跳爱情这贴膏药,只是人生的一项生活烦恼。未遇他时、做和尚作尼姑没有爱情还不是一样活到老?所以,女人把爱情看得太重要,才会自寻烦恼。爱情成了女人生命的毒药,眼中就你那男人,爱死了,恨不得吃了喝了放在舌尖上跑,你要为男人生为男人死,还要求男人跟你对等,男人的天空多宽阔,有事业有报负有众多花草,爱情是第二位的,你想想男人做不做得到?  

 
男人出轨为什么象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此处暂不要为谁对谁错争吵。我们就看看女人自已,哪一点做得不够周到,才让男人阴谋得逞还能法外逍遥?从众多姐妹的例子来看,并不是女人付出越多越好,付出多了反而不妙。有几种情况可以大家探讨:   

第一、轻易与男人上床   

有的女人性态度太随便。男人要你你就要给吗?这不好。尤其是女儿家。男人从根本上是在乎女人的性态度的,你给他他未必就说你好。  
 
男人的处女膜情结,骨子里是在意女人对性的态度,并不是那一层膜。中国男人对绿帽的恐惧,是一种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心理,是男人尊严的最薄弱地带。不要一味说男人狭隘,女人看重自已贞洁有什么不好?起码你是有原则的,不是随随便便,这点男人不会想不到。  
 
越容易得到的东西男人越不会珍惜。这是男人的特点。男人对得到了的女人,兴趣马上就会降下来。男人可以性与情分开。你行吗?你给了他你就想着是他的人了,你倒是因为爱才给,可他却不一定这样想。他会认为你太容易得手了,跟别的男人是不是这样?   

等他觉得你的身体再熟悉不过了,他的心思极可能移开。你想想你那时怎么办?骂他变心、色情狂能挽得回来?女人的青春就那几年,献身同居后的结果,未必就是走向婚姻,如果你没有失身,还会不会担心他不爱你而天天祈祷? 第二、事事包揽把男人惯坏   
有许多女人立志做个贤内助,为了男人事业发达,什么事都不要他做,毛巾都不要他洗一次。好象老公不是老公,是家里的一尊菩萨。好象家庭不是两个人的,是你一个人的义务。我不反对做个贤妻,可是那个男人对你的付出心安理得吗?他会心疼你的付出吗?你生病老不来探望,你的信息他老不回,这叫正常吗?  
 
如果是哪个上司哪个美女发的,他会不理吗?男人的惰性、对你的忽视就被你培养了。你还不以为然,你以为你很高尚。你的权益被你自已忽视省略,到哪月哪天,你撑不住了,责问他的冷漠,他回你一句:不是一直就这样的吗?把你噎个半死。男人变心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你可得小心了,不要太放任自流,男人本就崇尚自由,你再开口子,得寸进尺,离质变就不远了。  
 
男人变心前往往都有一段前兆,即游离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之外。如不回家,不通气,不见人。所以,督促男人尽他的家庭义务,夫妻义务,是防微杜渐,是行驶正常轨道的必要。不是苛刻,不是为妻的偷懒。这是提醒他他是老公,不是住旅馆。男人象孩子,可不能惯着,惯坏了生反骨了,你还不知是哪一天开始的。可以少做一点,但不能让他认为在家没他的事。度的拿捏,聪明女人自已思考第三、女人的所有天地都为男人关闭   
有些女人一旦嫁了人,立刻就象换了个朝代。姐妹们的小圈子不走了,外出吃饭不去了,集体效游不参加了,工作上的事也不尽心尽力了。天上有个太阳,心中有个男人。张口闭口就是老公,自已的友情、亲情、工作、生活圈全部关闭。仿佛不这样就对不起老公,就是对老公不专一。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你一天天人为地消灭你的社会角色,把你所有的喜怒哀乐全部系于男人一身,你不想想他有多累?  
 
你势必天天缠住他问这问那说不完的心里话,还产生扯不断理还乱的小恩小怨小口角。什么他不陪你啦,不关心你啦,等等,女人的眼泪象葡萄一串串,他的事忙得团团转,哪有心情天天陪你谈?日子久了,烦不烦?你这些负面情绪,全都是没有接触外面的世界产生的,属烦恼自找。

  
把朋友圈继续吧,友情对女人很重要。是家庭生活的润滑剂。女人一定要有几个死党。在你情绪失控的时候,保证还有死党为你端茶送水,而不是自我嚎叫最爱你的那个人为什么没来到。自已的情绪让自已消化。人都是在平淡日子中自我成熟自我长大。男人也有烦恼,可他们不会轻易叫嚷,让人看不到他的弱点,是不是很狡猾,莫名其妙?   

女人一定要有自已谋生的手段。不要以为嫁了男人就一定有饭吃有衣穿。男人不是你的长期饭票。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谁一定要爱你一万年不变。爱不爱你是他的自由。你看哪家保险公司会跟爱情保险?不要被男人一时的慷慨迷乱,你要有自已的谋生盘算。干好工作,自立更生总是好的,靠人吃饭总是气短。  
 
男人的财力也是自已打拼的,他从骨子里敬重女人的自立。经济能力是女人的骨气。男人为什么一定要为你刷卡?你为什么不能自立?好吃懒做,做寄生虫总是叫人瞧不起。有种男人自以为给家里挣了俩钱儿,就在家里拿腔拿调,把老婆当员工使唤,这样的日子好过吗?做那种全职太太你要有心理准备,居安思危,保持学习,不要丢失了你的谋生技艺。   

所以,女人可以专一,可以深情,可以执著,但要珍惜你的付出,不是付出越多越好,要有自已的原则底线。你要活出你自已的精彩。男人生病时你悉心照顾他就行了,不要把男人当成你的天。付出多了失去自已反而让男人轻视你。自尊自爱,自立自强,自我完善,有张有驰,才能让自已的天空不下雨,就是下雨了,也还有一把你的小伞握在你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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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唯一一个被老婆气死的皇帝

故事匯 http://story.news.tom.com/vw/2848-1.html?source=HP_LATEST 2009-02-18 网友:zijingbaobe 发表


人常说中国地大物博,理所当然的很多特产都堪称世界之最。譬如皇帝,前前后后共有二百多位,是世界上盛产皇帝最多的国家。

皇帝多了,死法也就五花八门。有饿死的,有吃错药死的,也有被老婆用被子闷死的,更倒霉的还有被出轨的老婆气死的。说起来这位皇帝还是一代少年有成的明君,他就是那位把鲜卑族进化为汉族的北魏孝文帝拓跋宏。

孝文帝一生共有两位皇后,都姓冯,都是文成帝后冯太后的侄女。第一位皇后叫冯媛,本来可以一屁股坐到底的,可惜她犯了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不说普通话,也就是汉语。

事情这样的,公元490年,太和十四年九月,执掌北纬政权25年之久的一代女强人冯太后病死。这一年孝文帝23岁,他开始全面推行改革。一是迁都洛阳,二是禁止胡服,三是语正中原,四是“不杀太子母”。

改革遭到了大多数朝臣贵族的一致反对。孝文帝一边力排众议,一边身体力行。他率先改姓为元,,以纪念元郁,,。又制作一套汉人冠服,赐给德望最高的皇叔祖安定王拓跋休。

然后,颁令天下“三十岁以上的听其自便,三十岁以下的,一律改习汉语和中原正音,官民改穿汉人衣冠,概莫能外。否则一律重罚,朝官违禁罚其俸。”皇后冯媛拒不说汉语。太和二十年七月,孝文帝忍痛将其废为庶人,安顿在瑶光寺。

废掉旧皇后,很快孝文帝就挑选了一位新的继任者——冯润。据《魏书·孝文幽皇后冯氏传》记载,冯润是冯太后哥哥冯熙的女儿,小名妙莲,长得妩媚动人,深得孝文帝拓拔宏的宠幸。

两人曾卿卿我我,影形不离。但不久冯润患牛皮癣、荨麻症之类的“皮诊”,冯太后生怕皇帝被传染,就把冯润送回家作尼姑。孝文帝实在难以割舍冯润,但却不敢违抗太后的旨意。

在她出宫后,孝文帝在文明太后的安排下立了冯润的妹妹冯清为皇后。但是孝文帝一直没有忘记她。约过了一年多,冯太后病故,孝文帝守孝三年。他时常想念冯润,打听她的近况。后来听说冯润的皮疹已痊愈,便派宦官双三念持手书去慰问,并把她接回洛阳宫中,对冯润恩爱逾初,封为左昭仪。这次,她不择手段,干脆逼走了妹妹,自己当皇后;又毒死了高美人,把她的儿子拿过来抚养。

爱情就像洪水,控制得好,你可以年年受益,控制不好,你就得遭灾。孝文帝这位在政治上无比英明的君主,在爱情上却是个傻子,因为他太痴情。

他做梦也没有想到,他所深爱的冯润,在养病期间,不甘寂寞,与一男侍从产生恋情并私通。在冯润被立为皇后的几年里,孝文帝常年率兵南征齐朝,呆在宫中的时间很少。受冷落的冯润便旧病复发,与内朝官员高菩萨私通。

这高菩萨仪表堂堂、身体健壮,是个未净身而混进后宫的假宦官,让那冯润动了真情。

当孝文帝在汝南患病后,冯氏公然任意与高菩萨在宫中淫乱,并笼络中常侍双蒙等充当心腹,培植党羽。

纸总是包不住火的,冯润与高菩萨的奸情还是被孝文帝知道了,彭城公主向皇帝揭发了这一丑闻。彭城公主是北魏宫中有名的美人,年纪轻轻就亡夫成为寡妇。冯氏的同母弟北平公冯夙一心想得到公主,公主不情愿,冯润准备让其弟强娶。彭城公主便偷偷带着十余侍从跑到前线向皇帝求救,同时告发了冯氏淫乱后宫丑事。冯润得知公主投奔孝文帝后,心里害怕,如坐针毡,就与其母常氏商议对策,常氏请女巫施法术,祷告诅咒孝文帝一病不起。

此事又被小黄门苏兴寿暗中禀报皇帝。孝文帝回洛阳后,逮捕高菩萨、双蒙等六人逐一审问,证实了事情的原委。他不禁肝肠寸断,伤心加上旅途劳累,一下子就病倒了。

当晚,孝文帝躺在含温室中,命人将高菩萨等一干人在门外跪成一排,再召见冯氏。他命宦官搜冯润身,若发现有短刀就立即斩杀。冯润痛哭流涕地招供请罪,孝文帝脸色铁青,心中颤栗。

他随即召来彭城、北海二王说:皇后失德,但自己不忍心废她,怕冯太后九泉下寒心。让冯氏一个人在宫中闲坐,如果她自己有良知,自己会去死的。

经受这次沉重打击后,孝文帝的身体每况愈下,终于病死于南征途中。临终前,他密诏彭城王:“我死后,恐怕无人能制服皇后,你们可用我的遗令将她赐死,仍按皇后礼制厚葬,别败坏了冯家的名声。” 常言道:一寸相思一寸灰。无助的思念,或许更让人心灰意冷,唯有一死方可一了百了!孝文帝死后,彭城王、北海王等按皇帝遗令,强迫冯润服毒而死。

讽今:爱情就像Office,是人生的一套必备程序,所以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去承载。但爱情不是Windows,是人生的根本程序,所以切不可安装在C盘。

否则,一旦运行时超过负荷,你的CPU就会瘫痪,随之而来的不是死机就是彻底报废。

因此,我们要把爱情放在正确的位置,或者D盘,或者E盘,毕竟,爱情不是生命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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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精彩”出轨故事

上海熱線 http://happy.online.sh.cn 2009-02-17

一、领导出轨:送贷上门,以权压人。 如果增设出轨排行榜,领导者一定会高居首位。凡是领导者在潜规则的导读下,都有此便利,只不过有“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区别罢了。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送贷上门,来之不拒”,多多少少跟以权压人有些关系。

“权色交易”现如今盛行,已经成为了一种行政手段。“权色交易”的关键仍着眼在“权”,而非着力在“色”。领导者如果权力既不受权力制约,又不受权利监督,手持权柄者败走在“美色关”前就是一种必然。近年来,栽在美色前的腐败官员可谓前“腐”后继。“权、钱、色”三者密不可分,何况“权色交易”较难取证,也难以认定。甚至刑法典中还没有“性贿赂”的罪名设置。法学界对此罪,包括对“美色腐败”行为中的刑法规制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有共识。

二、商人出轨:金钱至尊 拜金主义是一种金钱至上的思想道德观念,认为金钱不仅万能,而且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钱能使鬼推磨”之说。这些思想观念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直为统治阶级所信奉。 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与财富和经济活动的符号化也有一定关系。市场经济离不开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离不开货币,作为中介的货币因而成为财富、商品的化身,成为普遍价值的代表,拥有了货币似乎就可以购买一切、占有一切。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货币无所不能,使人产生对货币、金钱的崇拜,诱发对货币的无限制的追逐和占有,从而走向拜金主义。 商人出轨正好是摸准了人性的软肋,一个贪图享乐、极端自私的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拜金主义。

三、公务员出轨:顺手牵羊 机关公务员,来去比较自由,应酬颇多,洞察力强,应变能力绰绰有余。顺手牵羊是职场与情场常用的小伎俩。顺手牵羊就是看准敌方在移动中出现的漏洞,抓住薄弱点,乘虚而入获取胜利的谋略。古人云:“善战者,见利不失,遇时不疑。”意思是要捕捉战机,乘隙争利,当然,小利是否应该必得,这要考虑全局,只要不会“因小失大”,小胜的机会也不应该放过。

四、医生出轨:明明白白我的心 医生“收红包”可谓丑态百出,可谓小中见大,如果用“明明白白我的心”形容不足为过。出轨者也是如此,对医生来说,如何做人可能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职业特点,常对病人动手动脚,久而久之养成了一种潜在习惯,若生活出轨显而易见。 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 、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医生可能犯职业病,行规同样适用于“出轨问题”,特别是“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特别是“精益求精,乐于奉献”。

五、教师出轨:闷骚 教师的工作是传播人类文明、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在历史的发展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教师是从事精神生产、个体劳动的,而成果是集体的。教师具有为人师表的特点。教师的机智主要表现在

(1)循循善诱,因势利导;
(2)灵活果断,随机应变;
(3)方式多样,对症下药;
(4)实事求是,掌握分寸。

教师出轨通常会非常熟练的运用智慧,才美不外现。教师出轨者同样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只不过带着圣洁的光环,只不过讲究方式方法,用“闷骚”定位教师出轨再恰当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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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戀趨平淡 7成國人仍信愛情

文匯報 [2009-02-16] http://www.wenweipo.com

據《重慶晚報》15日消息:《新世紀周刊》與某網站,近期對中國人08年的情愛狀況做了一項網絡調查。問卷包括愛、性、婚三大部分共46道題目,基本上覆蓋了中國人情愛生活的重要方面。據調查顯示,2008年中國人情愛狀況趨於「平淡」,不過仍有超過7成人相信愛情。

從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共有3萬多人次參與了是次調查。雖然經歷了多災多難的2008,但也讓更多的人相信人間有情。在參與答題的1萬多人中,有75%的人把票投給了「相信」這世上有真正的愛情。不過,和生命中的其他要素相比,愛情的地位並不高。「健康」、「親情」和「事業」的名次排在了「愛情」前面,但「愛情」也把「名聲」和「權力」甩在了後面。

愛情重於名聲權力

調查中,接近60%的人曾經遭遇過或正在經歷「感情出軌、腳踏兩船或多船」的折磨。60%多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異地戀。43%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網戀,但81%都以失敗告終。

1萬多人「渴望愛情,但暫時沒有找到合適伴侶」。他們對目前狀況的解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緣分不到,何必強求」。另外一個相對實際,認為「交際圈子太窄」。他們中間,半數以上都曾相親。

另外,共有11,097人報告了2008愛情生活總感受,33%的票投給了「很平淡」,相對比例最多。位列第二的是「挺甜蜜的」,佔26%。若以分值計,這一年,參與投票者在「愛情甜蜜度」上的平均得分為57.95分,不及格。至於婚姻生活,很多人的總體感受也是「平平淡淡」。8,084位投票者在「婚姻幸福度」上的平均得分為61.77分。

六成不容忍精神出軌

對於「如果真的碰到心儀的對象,你會選擇婚外戀嗎?」的問題,選擇「會」、「看情況」,以及「不會」的受訪者各佔30%多,沒有一個明顯勝出。

多數投票者對伴侶的精神忠誠度要求很高,60%的人「不能容忍伴侶精神出軌」,但66%的人又表示自己「偶爾精神出軌」。當伴侶在婚姻中愛上別人,37%的人毫不猶豫選擇「放棄」,而「想方設法讓其回頭」的,佔2%。 在投票者中,61%的人至今沒有遭遇過第三者,但39%的人遭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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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研究:戽斗女睪丸素濃度高易出軌 卡蜜拉即為一例

今日新聞 2009/02/02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影星林青霞美麗的下巴線條,讓不少女性羨慕不已,不過如果下巴的稜角過多、線條太過僵硬,看在科學家眼中,特別是女性,恐怕特別容易發生婚外情。根據一份美國與加拿大合作的研究報告顯示,戽斗的女性因為體內的睪丸素濃度較高,因此在婚姻當中容易有出軌的情形。

史考莉強森、琦拉奈特利、歐普拉以及關拉蒂法,環肥燕瘦各有不同風情,不過若是講到英國王儲查爾斯的妻子卡蜜拉,恐怕就不是漂亮與否的問題,因為她在不少科學家眼中,可能是最容易有婚外情的代表人物之一,原因就在於她的戽斗下巴。

美國和加拿大四所大學的心理學家進行一項調查顯示,下巴較長的戽斗女性比起短下巴的女性而言,情史更為豐富。而且戽斗女的體內睪丸素濃度較高,自主程度也越高,男性會擔心像這樣的女性,除了婚前的性生活較活躍以外,婚後恐怕也會紅杏出牆。

科學家還信誓旦旦的舉證,像是卡蜜拉在上一段婚姻中,就與查爾斯偷情。但反觀已故的好萊塢男星保羅紐曼,他的妻子瓊安華德下巴圓潤精緻小巧,兩人婚後恩愛半世紀,堪稱是好萊塢的模範夫妻。

這項發表在《個性與個體差異》期刊的研究,應該算是全世界第一個相信從女性臉部特徵就可以看出性史的研究。根據這些科學家的說法,男性只要看一眼女性的五官,就可以分辨對方是不是值得信任的長期伴侶。

不過倘若真如科學家說的這麼神準,世上也不會有那麼多曠男怨女了。(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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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親熱 同學偷拍貼上網 大樓偏僻 同學:親熱見怪不怪 散播偷拍影片 最重三年徒刑

台視新聞 2009/02/18 報導記者:李心嵐

大學校園學生的行為會不會太開放了!高雄縣一所科技大學,男女同學就在教室裡克制不住情慾而發生性行為,還被同學從窗外偷拍,PO上網。 同校同學似乎對這樣的事見怪不怪,而學校也真的都不管嗎?問題似乎太敏感,校方今天不願意做任何回應。

男女同學卿卿我我,這地點選的不太對吧,看看旁邊都是課桌椅,不遠處還傳來同學嘻鬧聲,他們就在教室靠窗的位置上,摟摟抱抱、甚至下半身脫得光溜溜,春光外漏,過程都被躲在教室外的同學偷拍下PO上網,但是同校學生說,這沒什麼好大驚小怪。

影片標題註明,地點發生在高雄縣某科技大學G棟六樓,記者實地走訪,發現這所學校靠山,尤其這棟大樓位置更在校園最隱密的地方,還有同學曾躲在大樓陽台,上演親熱戲。

雖然校園性愛偷拍不是第一次,律師提醒學生可別開玩笑,因為偷拍觸犯妨害秘密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散播影片,也同樣觸法。

而校方以開會為由,沒有回應,不過影片在網路上流傳至少半年,教室成了男女學生偷情死角,學校恐怕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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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警方執行反情人節勤務 逮捕26對偷情

中廣新聞網 (2009-02-16)


馬來西亞警方在西洋情人節掃蕩婚前性行為的勤務中,逮捕了26對偷嘗禁果的未婚男女。 馬來西亞彭亨州的伊斯蘭執法部門,星期天凌晨執行情人節加強勤務,警察在一個濱海的城鎮,查獲26對共度春宵的未婚男女。 這是彭亨州警方每年情人節的例行勤務,依據當地的伊斯蘭律法,未婚男女單獨共處是違法的,可處相當於台幣九千多元的罰款以及半年徒刑。 馬來西亞的伊斯蘭律法,只管得到穆斯林,對基督徒或是印度教徒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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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情而结婚的人为什么100%不幸福?

严格意义上说,“爱情”这个字眼儿诞生于12世纪的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宫廷,也就是“骑士之爱”。 和绝大多数人的想法不同的是,那时的骑士大字不识一个,毫无风度可言。并且,他们与贵妇之间的爱,是绝不摒弃于飞之乐的。之所以产生骑士之爱,完全是因为通奸太普遍、太容易,以至于倒了胃口。正如一项游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就要制定游戏规则,以增加游戏的趣味性和观赏性。于是,通奸也开始有了自己的规则。   
骑士的游戏规则:   
A)每一个骑士,要向所有人公开他爱慕的对象;   
B)这个骑士要无条件满足他“荣誉的托管人”所提出的任何要求。   
骑士们因为不识字,制定的规则自然粗糙而颟顸,而作为他们的“荣誉托管人”,贵妇们的游戏规则就要正规了许多。1174年,香槟伯爵夫人“在极为谨慎地征求了许多位夫人的意见之后”,通过了一个正式的“爱情准则”。在具体的条款之前,它居然还有一个前言:   
根据本文件的要旨,我们宣布,两个婚姻配偶之间不一定有爱情;因为情人必须相互无偿地奉献一切,决不再有任何保留的动机……   
接着,便是20多条正式的条款,在此摘录几条:   
1 婚姻绝不是排除(与丈夫之外的人有)爱情的充分理由;   
3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占有两个情妇;   
14 越是容易征服的情妇越让人看不起,越是难以征服的情妇越叫人渴望;   
19 爱情一旦萎缩,死亡在即,很少死灰复燃;   
21 真正的嫉妒总会提高爱情的价值;   
25 在真正的情夫眼里,只有他情敌中意的东西才有价值;   ……   
将上述条款中的情夫和情妇分别用丈夫和妻子加以代替的话,它居然完全适用于今天的婚姻观。看来,我们今天的婚姻规则,竟然是对800多年前通奸规则的抄袭!   
那时,一场风花雪月的情事通常都是极具戏剧效果的:一个贵妇需要极大的智慧,来为她的骑士设计出各种非常富于创意的任务。这个任务,既要能在社交圈引起轰动,又要有足够的难度,还不能让她的情郎有性命之虞。而她在社交圈里的对手,则会命令她的骑士去做相反的事情。就这样,这两个骑士最后总免不了要在决斗场上争一个高下。他们各自在胸前别上一块代表己方贵妇颜色的布条,一通砍杀之后,失败者落荒而逃。而胜利者,则可同时享受到两位贵妇的芳泽——己方贵妇献身于他,是出于义务;而对方贵妇的主动投怀送抱,则完全是出于“对胜利者的仰慕”。依照惯例,肉体的接触意味着这场游戏的结束,也同时意味着下一场游戏的即将开始。   

由此可见,被誉为“至高无上的爱”的amour(爱情),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A)双方都是同一阶层的人,意即贵族;   
B)女方必须是别人的老婆——未嫁的姑娘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而与自己老婆产生amour,则完全是个笑话;   
C)肉体关系发生之前,一定要有一个长时间的“未遂”阶段,以增加趣味性;   
D)肉体关系发生之后,双方关系要结束得干净利落,绝不拖泥带水。   

这个游戏实在是太有意思了,以至于它在每一个欧洲人的思想深处都打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时至今日,在现代人的恋爱婚姻观中,也感受得到这种“骑士之爱”浓郁的氛围。爱德华?博克斯在《欧洲风化史》中这样写道:“在所有国家中,个人情爱在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的胜利确实不是以夫妇情爱的形式出现的……换句话说,较高级的爱情形式在历史上是从通奸开始的——整个阶级有系统的、双方情愿的通奸。”   

正是被誉为“骑士之爱”的这种有具体规则的通奸,提高了人们在爱情方面的品位。而在此之前,男女之间的情爱总是显得过于粗俗。因为没有长长的调情期,男女像两只甲虫一样发生关系——直白、粗鲁而单调;在“骑士之爱”的游戏规则发明之后,人们将兴趣从性交本身转移到前戏上去了。身陷一场情事的男女,变得越来越像进入发情期的孔雀、青蛙、鸳鸯或是小丑鱼——在复杂而冗长的求爱过程当中,除了一分“做秀”的乐趣之外,还能感受到很多细腻而强烈的情绪——自我实现的骄傲、难以名状的怅惘、被征服的强烈欲望、柔肠寸断的未遂——五花八门,应有尽有。   

到了中世纪末,贵族们纷纷破落了。如今,有钱的是那些新兴资本家。可是在贵族眼里,这些刚富起来的暴发户,不过是些“土包子”而已。一个资本家的女儿要想与一个穷贵族攀亲,不拿出几十万的嫁妆就休想!势力越来越大的资产阶级自然不满于这种现状,他们要求与其经济状况相称的政治权力。于是,以出身定特权的制度自然被要求废止,这就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个口号的由来。需要说明的是,“博爱”这一条在刚被提出来的时候,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资产阶级请贵族老爷们赏脸娶他们的女儿。   

政治权力的重新洗牌,是一定要以道德观、价值观的重建为噱头的。于是,资产阶级便从对贵族阶层的反动出发,开始建构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在婚姻观上,早先的门当户对、缔结婚姻时出于政治和经济层面的动机、通奸,以及雇奶妈养孩子,等等——只要是贵族们所奉行的,就统统不对!既然封建贵族们公开嫖妓,资产阶级当权后就到处取缔妓院、清除妓女。可是,在婚姻等同于批发性卖淫的前提下,性的零售业又怎么取缔得了呢?结果自然是禁而不绝。只是与中世纪相比,妓女更被大众看不起了。另外,因为这个行业的风险增加了,她们的收费自然也相应提高。   

既然妓女变贵了,那么,能不能让减少的嫖妓次数从妻子那儿得到补偿呢?不能!维多利亚时期的道德观是以其伪善而著称的。那时的女人被教导得对性丝毫不感兴趣——至少,表面上应该如此。一个“生活得特别幸福”的年轻妻子对牧师的一席话,颇能代表那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对那件事我倒并不是很反感。让我生气的只是,我没法儿一边补袜子,一边应付丈夫。”   

贵族的一切差不多都推翻了。可是,又用什么来取代呢?   

“骑士之爱”的念头从脑子里冒了出来。于是,以新时代的道德化身而自居的资产阶级们大声宣称:缔结婚姻的唯一动机,是出于双方的爱情!   

就这样,这个贵族们本来专门用于通奸的规则,如今被资产阶级当作了缔结婚姻的基石。   

除了钱什么都没有的资产阶级,在建立起自己的优势地位之后,其倡导的婚姻观中有两条是他们自己万万做不到的。第一条是不许通奸;第二条是缔结婚姻时不考虑经济因素。关于资产阶级的通奸,《共产党宣言》里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们的资产阶级并不满足于无产阶级把自己的女人和女儿供他们使用,更不用说公开的嫖娼了。他们在互相引诱对方的妻子中找到了主要的乐趣。”如果说他们的妻子与中世纪的贵妇有所区别的话,那也只是动机和形式上的不同——后者,是公开地追求风流快活;前者,则是在伪善的面纱下偷偷摸摸地进行,目的是钱。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初,巴黎到处都是“情人屋”——介绍你与别人妻子相识的专业机构。如果你在街上被某位妇女吸引,就去找一个情人屋,交一点“中介费”之后,告诉老板你的目标大概住在什么地方、长什么样子,剩下的事情不出一个星期就能全部办妥。   

至于说资产阶级缔结婚姻时不考虑经济因素,而只是出于“高尚的爱情”,完全只是个笑谈。在刚开始出现征婚广告的时候,资产阶级们一下子还没学会含蓄,所以,那时候的东西最能说明问题:   “某女:20岁,犹太人,浅黄色头发……嫁妆5万马克。唯请受过一流教育、收入可观、出身上流家庭之首都男士应征。”   

“某军官,贵族出身,30余岁,仪表堂堂,欲结识女士,以结良缘,要求财产至少3万,信仰不限。”   

“某工厂主,31岁,经济状况良好,诚实正派,容貌出众,专注事业而无暇交际,欲通过广告与容貌姣好之年轻女性结识。希望对方拥有财产15万至20万。请寄照片和财产资料至……中介勿扰。”   

“某知识分子,大学毕业,黑发,为人热情,欲结识家庭及财产均独立之名门淑女、大家闺秀、寡妇或离异不限……”   

就这样,“爱情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和动机”的这一理念,被资产阶级口是心非地提了出来。婚姻脸上非但没有擦掉“财产”这块污渍,又多了“爱情”这块泥巴。对于上述主张,资产阶级自己一天都没有身体力行过。当初他们之所以提出这个主张,一是出于反对贵族特权的需要,二是他们在发迹前,对贵族们的“骑士之爱”心仪已久。   

不过,这个师出古怪却掷地有声的口号,却恰好与广大无产阶级劳动者们一拍即合——虽然他们的口袋是空空的,大脑里可是充满了炽热的幻想。于是,他们一对儿接着一对儿地,为了“纯洁的爱情”结婚去了。   

这种荒唐的局面就这样形成了:婚姻的初衷是共同抚养孩子,并让孩子得到他父亲的遗产。出于这个目的,婚姻是应该长久而稳定的;而与此同时,现在的人又要求从这维系一生的婚姻中,天天都要像通奸一样快活。这委实是难以做到。于是,必然出现的情况就是——正如德国作家赫拉德?申克所说——“从18世纪末开始,爱情婚姻的思想越来越强烈地陷入了婚姻机制范畴的对立面,也越来越削弱了婚姻的机制范畴。”   

戴尼斯?德?卢热蒙用这样一句话为婚姻和爱情之间的关系定了调子:“爱情和婚姻就其本质来看是不可协调的。其本源和规定互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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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單方可申請離婚-香港新聞

(星島日報)2月2日

一位讀者王小姐來信談及與當中港司機的丈夫結婚三年,育有一名兒子,兩人感情冷淡,已分居一年零九個月,對方一年前破產、沒給家用,現更行蹤不明。王小姐已出外工作,獨力撫養兒子,最近並結識新男朋友,她想了解能否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及兒子的撫養權。
  
倘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列出下列五項事實的任何一項,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1.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2.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3.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4.分居二年,毋須答辯人同意;5.遺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列舉分居二年證明   

據此,王小姐三個月後可列舉雙方分居二年作事實,單方面向法庭申請離婚。   

就財產分配及贍養費事宜,法庭一般會考 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列出的因素,包括雙方於現在或未來的謀生能力、財產、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年齡及婚姻年期、任何一方在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作判決。由於王小姐提供的財政資料有限,未能在此詳細分析。   

至於兒童的管養權、照顧、控制和探視權,法院須以兒童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包括兒童的現況、年齡及意願、父或母對子女的養育能力及照顧計畫等。由於王小姐已獨力撫養兒子及一同生活,相信她的勝算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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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解讀/蒐證 場合很重要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2009-02-18

桃園縣馮姓婦人在丈夫的車子裝設GPS,跟監、錄音蒐證到丈夫與情婦通姦,卻因此吃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官司,這個個案雖然尚待法院裁判,但已經點出民眾在自行蒐證時得注意的法律問題,檢警也提出合理的蒐證手法,呼籲民眾注意。

檢方說,夫妻任一方為保護婚姻,雖可採取必要蒐證手段,但除蒐證對象,也須注意蒐證「場合」。

法界認為,通常而言,對自己名下的電話、房屋、車輛內進行電話側錄、錄音、錄影、照相等蒐證行為,並不會觸犯法律,或者在公共場所進行錄影、錄音、拍照、跟蹤等,也不致違法;但在他人名下的電話、居所或車輛蒐證,如非執法人員根據法律許可實施,都已經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檢警也提醒,多數民眾並沒有蒐證經驗,通常都委託徵信社協助,但徵信社人員對於遊走法律邊緣的行為,通常「只會」提供器材,卻會規避成為「行為人」,民眾對徵信人員的說法,千萬不要言聽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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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GPS錄音抓姦 反遭洩密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2009-02-18

丈夫偷吃、妻子抓姦有理,但得當心吃上官司!桃園縣馮姓婦人利用有錄音功能的衛星定位器(GPS)逮到丈夫與情婦在高鐵桃園站區車震通姦,情婦因此被判刑,丈夫狀告馮婦妨害秘密,檢察官一度不起訴處分,丈夫提出再議,檢方認為馮婦非法監聽,昨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起罕見的抓姦反吃上官司奇案,起於92年間,41歲的賴姓印尼華僑與小他11歲的徐姓女子發生婚外情生子,當時馮婦狀告賴某與徐女通姦,經法院各判處3個月徒刑、易科罰金了事,但賴某與徐女96年間舊情復燃,馮婦察覺丈夫又出軌,同年9月間請徵信社協助蒐證,經徵信社提供器材,在丈夫的車子裡裝設GPS跟監,果然發現丈夫駕車搭載徐女前往高鐵桃園站附近道路車震,離去時還丟出擦拭過2人體液的濕紙巾。

馮婦撿回濕紙巾並取得錄音,發現有男女激情呻吟聲,再度狀告丈夫與徐女通姦,檢附的濕紙巾物證驗出有賴男與徐女DNA,檢方同時根據錄音內容認定2人通姦,馮婦則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徐女經起訴後,去年底被桃園地院判處徒刑5月,仍得上訴。

然而,馮婦的GPS定位與錄音抓姦行為,被丈夫賴某控告妨害秘密,檢察官認為馮婦是要保護與丈夫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故」侵犯他人通訊秘密,一度以不起訴處分,經賴某再議後,高檢署發回續查。

裝設未獲夫同意 檢認定觸法

此次,檢方翻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根據此法規定對他人實施通信監察,除公務人員依法律行之,與電信、郵政人員根據法令提供的服務,其他人得是通訊的一方,或是經通訊一方的同意,在此範圍之外都屬違法。

檢方調查認為,馮婦在丈夫車內裝設GPS定位錄音,顯未獲夫同意,因此認為馮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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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愛情宣言 情侶過五關學理財

中時電子報╱陳怡慈/台北報導 2009-02-15

昨天是西洋情人節,擁抱了沒?溫存之後回歸冷靜,發現「愛情還是得建立在麵包」之上的人,不妨透過「愛我,就…」的簡單造句,左手擁抱、右手學理財,以因應不景氣的未來。還記得嗎?小時候老師都這樣教,當男生說:「愛我就給我」,女生要說:「愛我就尊重我」,這「愛我,就…」的小句子,隨著情人節到來威力變大,從存款、共同基金、信用卡、保單到所得稅,此時不說更待何時?惟須注意遊戲規則。

愛我,就一起開「聯名戶」?對某些人來講,愛的上乘境界莫過於:「他存錢、我花錢」;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金融發達國家都有所謂的「存款聯名帳戶」,夫妻、小孩、同居人、好朋友…等等,可以兩人以上名義,在銀行開立單一聯名戶,彼此權利義務相同。 當你也想「先進」一下,跟親愛的他說:「愛我,就一起開個『聯名戶』吧」,務必記得台銀國內營運處主管的提醒:台灣不論銀行、郵局、信合社還是農漁會信用部,通通不接受開聯名戶,存款戶頭只能是單一人名義。

愛我,就讓我當共同基金受益人? 存款聯名戶開不成,一起買共同基金,取「共同」之名見證未來好了?對此,中信銀個人信託部經理李永哲也搖搖頭。銀行基於作業單純性,共同基金只能由一人持有。既然如此,「他扣款、我當受益人」如何?李永哲還是搖頭。他解釋,共同基金的定型化契約,採「自益信託」模式,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銀行通常不接受更改受益人。 這代表,想從情人手上拿下共同基金,須走「贈與」途徑。程序如下:(一)先跟銀行講要做贈與;(二)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贈與;(三)把繳稅證明拿給銀行。

愛我,就幫我辦張附卡? 國泰世華銀企畫推廣部主管提醒,沒名沒分的情人,包括:外遇、同性戀人,是辦不成附卡的。 金管會規定附卡持卡人,只能是下列五種身份:須為正卡持卡人的(一)配偶、(二)父母、(三)子女、(四)兄弟姊妹,或(五)配偶的父母。 天無絕人之路,還是可以Debit卡替代。國泰銀主管說,Debit卡是戶頭先有錢才可刷卡,功能跟信用卡一模一樣,Visa特約店都可以用,每日限刷額度各銀行規範不同,富邦、兆豐三萬、國泰五萬、中信十二萬、渣打最高可達二十萬。

愛我,就幫我繳保費? 美系壽險公司核保部門主管提醒,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須具備「被保險利益」,須為家屬、監護人、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等等才可當被保險人,「好朋友」或「同居人」無法構成保險利益。 壽險公司主管說,非婚姻關係者,還是可利用「指定受益人」方式保障權益,惟為避免核保時被刁難,建議保單生效前,受益人那欄先寫要保人的名字,待保單生效後,再把指定受益人改成阿那答的名字。

愛我,就結婚省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說,對一般薪水階級來講,結婚或同居的所得稅效果差異不大;但對高所得者來講,若有薪水以外的收入,像股利、分紅...等等,結婚後因須適用較高累進稅率,反而比較不利。 她解釋,民國九十四年底所得稅法修正後,夫妻的標準扣除額已是單身的兩倍,「結婚懲罰」已不存在,但薪水以外的收入不能分開計稅,結婚後累進稅率可能提高。 這也代表,高所得者千萬別被情人節氣氛沖昏頭,單純從節稅觀點考量:「愛我,同居就好」。依吃上通姦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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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通姦十次 夫痛扁情敵觸法

【聯合晚報╱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2009.02.06桃園縣翁姓男子(45歲)懷疑妻子偷情,跟蹤妻子看到她和情郎蔡姓男子(23歲)牽手逛街,他拍下照片追問妻子對方身分後,約出情敵談判。蔡姓男子承認「我與你老婆親熱過十次」,翁姓男子知悉戴綠帽後,當場發飆,痛扁蔡姓男子,致情敵頭部等多處受傷,桃園地檢署今天依傷害罪將他起訴,蔡姓男子則依吃上通姦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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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 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 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 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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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

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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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 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 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 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 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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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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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1) 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2)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其實,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他們能夠著書演講,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其不能冷靜、理智、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之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心中總是茫然無緒,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在乎婚姻的是什麼?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因此,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是採取壓制策略、迴避策略、圍堵策略、妥協(容認)策略,或是退讓策略,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

3. 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實行,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一切還是回到原點。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實,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多諮詢專家的意見,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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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盡了責任?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

贍養費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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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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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 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 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 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 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 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 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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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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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 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 奉獻」 ...... 。
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 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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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 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 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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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

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雖為非婚生子女,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 事實即可確定,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是故,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亦能繼承妻之遺產。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妻之受胎,係 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法律上則將 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而得繼承夫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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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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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 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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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能否要求離婚?

法律規定配偶與人通姦,被害配偶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證,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 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通姦行為事前同意,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協 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 , 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 1053 條(判決離婚之限制 1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
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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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 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 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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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 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 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 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 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 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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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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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 否花錢無關。惟值得注意的是,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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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情形(蓋棉被純聊天的情形應該很少吧?),將構成通姦。次數多寡、時間長短並非通姦罪考量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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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其處罰有何不同?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無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以不得為通姦罪之主體。所以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通姦(和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之未成人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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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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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 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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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 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 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 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 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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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 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 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 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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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第 234 條(特定案件之告訴人)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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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 ? 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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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 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第 245 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 238 條、第 239 條之罪及第 240 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 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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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與強姦、和姦有何不同?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 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 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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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 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 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 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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