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關於離婚諸多疑問

資料來源: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aw/law18.htm 黃嘉韻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小菁和先生結婚三年,先生常常沒有工作,家庭所需的費用通常是拿小菁結婚前存的錢拿來用的,小菁因工作關係和先生分開兩地住,現在小菁想回婆家住,可是先生要求小菁和他去區公所,先生說如果小菁要回家住的話必須要簽同意書,才同意讓小菁回去。因為先生之前沒有工作,錢都是小菁出的,小菁本來是為了小孩子長大才想簽同意書,但回來時小菁這邊親戚說:你要回去你先生還要叫你簽這種同意書,如果你回去的話,你先生隨便找一個理由就可以跟你離婚,而且你又不可以爭小孩子監護權,婆婆跟先生住在一起,房子是在婆婆名字下,那你回去的話,還要付給家裡租金,這不是很奇怪嗎?

 小菁現在很困惑,如果她簽了同意書,不回去的話,那先生可以拿這張同意書到法院告她嗎?會有效嗎?而且婆婆說現在法律都把監護權判給男方,那這樣的話小孩子會自動判給先生嗎?而且先生玩股票是她結婚前存的,那她拿的回來嗎?

 小菁出示同意書內容如下:

 一、房子是媽媽的,誰都無權決定房子的所有權及使用方式。

 二、如果夫妻都有工作的話,每個月要把薪水60%至70%拿出來分擔家計、生活雜支(租金一萬元、水電、市話、瓦斯、管理費自理)

 三、不得一天到晚回娘家。

 四、家務工作要做,.例如,掃地、拖地、儲房及家居環境整潔、被單、床單及三人衣物清洗,要勤勞,不要計較。

 五、不得對先生小孩子亂發脾氣,無理取鬧。

 六、不得計較小叔沒工作等。

 七、工作要穩定,不要吃不了苦,經常換工作,影響家庭經濟,工作不能中斷。

 八、不得離家出走。

 九、未經告知(含家人),不得無故將小孩帶出去,且不回家。

 十、要孝順,尊重父母,噓寒問暖,例如,長輩生病要多關心,照顧、盡子女應盡義務。

 十一、附近期全身健康檢查報告。

 以上條件,如有任何一款未做到或違背,則無條件離婚.並拋棄孩子的監護權。

 另外,當初夫妻未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所以屬(夫妻財產共有制)之前玩股票時是夫妻共同決定的,當投資失利時不能要求由一方承擔。

 針對小菁的婚後同意書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協議書效力:

 1、婚前或婚後所寫的切結書或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可以約定,例如子女之從姓、家務之分工、自由處分金(先生給太太或太太給先生的私房錢)、雙方住所之約定或生活費用之負擔等。不過,就該約定法律已有規定的條文,所附加同意書而言,我國法院對於以「無條件離婚」或「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父母親權行使歸屬(即來文所稱子女監護權歸屬)」為效力之婚前或婚後協議書,多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理由而認為是無效的,所以除非有其他判決離婚事由外(參考民法第1052條規定),先生並不得以違反同意書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2、就現行夫妻財產制,民法親屬編裡規定,未約定者適用法定財產制,即雙方對於各自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僅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原有婚姻關係結束或改定財產制等情形時),就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再扣除因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等非雙方共同努力所生之財產,就雙方各自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

 3、在小菁的案例裡,如果先生玩股票的錢來自於小菁的婚前財產,基本上我國法院雖認為夫妻間借貸係屬少數,但若可證明係自己婚前工作所得,且尚須能證明係基於借貸關係,小菁仍可向先生請求返還。若無法證明係基於借貸關係,則只要證明所支出的費用為小菁自己之婚前財產,而以自己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先生的債務)時,雖先生未為補償,但在將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仍應納入計算。

 二、有關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就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監護權之行使),原則上是在離婚協議時由雙方約定,只有在未為協議、協議不成或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改定之,換句話來說,在離婚時才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問題,且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也沒有一定判給男方之原因。

 三、最後建議,就小菁的案例,若先生一直沒有工作,若仍欲維持婚姻,則小菁可以用約定或依民法第1010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法院改用民法1044條之分別財產制,以避免日後的財產分配之問題。而同意書雖無法律上效力,但其中第五條有可能會變成將來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時之證據之一(可能證明自己會常亂發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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